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794号原告齐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雪山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光辉 微信公众号“”
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794号原告齐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雪山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