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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794号

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794号原告齐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雪山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