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0480号申请执行人谢X。被执行人侯X。被执行人中国人民XXXXXX昌图支公司。负责人曹X,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谢X与侯XX、中国人民XXXXXX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侯XX、中国人民XXXXXX昌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01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楠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