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148号
原告:任德红,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26日,住绵阳市。
被告:路凯,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5日,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覃艳,女,生于1984年12月20日,汉族,住绵阳市。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绵阳。
负责人:任如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福猛,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德红诉被告路凯、覃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任德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德红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5元,由原告任德红承担。
审 判 长 周翠香
人民陪审员 张乐川
人民陪审员 胡跃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