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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630-2号

朱二峰与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西张一村第九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二峰,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西张一村第九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朱二峰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西张一村第九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630-2号申请执行人朱二峰,男,1979年2月27日生。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西张一村第九村民小组。负责人朱胜权,系该组组长。上列当事人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0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2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0794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63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