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381号原告张文学,男,年月日生,敦化市某镇鹏程供热处负责人,住所地敦化市。被告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河分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学诉被告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河分社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1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3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佟圣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