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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民初字第2381号

张文学与敦化市农村用信用合作联社、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河分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文学,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河分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381号原告张文学,男,年月日生,敦化市某镇鹏程供热处负责人,住所地敦化市。被告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河分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学诉被告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河分社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1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3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佟圣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