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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3387号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3387号原告李某,无业。被告赵某,无业。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蒋昭民

代理

审判员  杨春艳

代理

审判员  赵志全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余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