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3387号原告李某,无业。被告赵某,无业。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蒋昭民
代理
审判员 杨春艳
代理
审判员 赵志全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余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