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路民初字第1748号原告上海西潭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管淋村。
法定代表人:周齐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史春明,该公司职员。被告杨宝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西潭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杨宝根为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西潭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西潭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上海西潭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长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何静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