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曹民初字第263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祥龙,宝应县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应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健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沈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