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643号申请人常某某,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常某甲,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常某某诉被执行人常某甲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某甲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杨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某甲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福拴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太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