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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3435号

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能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435号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正炯,该联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崇阳,男,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定水信用社总经理。被告何能元,男。在审理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能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