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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初字第268号

张治安与李富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治安,李富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张治安,男。被告李富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安诉被告李富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治安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治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经批准免交),由原告张治安承担。

审判员  杜六斌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