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张治安,男。被告李富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安诉被告李富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治安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治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经批准免交),由原告张治安承担。
审判员 杜六斌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丹 来源:
张治安与李富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张治安,男。被告李富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安诉被告李富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治安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治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经批准免交),由原告张治安承担。
审判员 杜六斌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