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400号(铂金财富公馆10楼),组织机构代码:67557586-5。法定代表人瞿绍杨,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刚球,湖南城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星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72256239-8。法定代表人胡阳葵,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建国,男,195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观主,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星沙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2)怀鹤民一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南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绍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向刚球、被上诉人湖南星沙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建国、袁观主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2)怀鹤民一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湖南省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冷旗帜
审 判 员 欧晓林
审 判 员 李东恒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杨云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