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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行非审字第00187号

无为人口计生委与余某某、洪某某计生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余某某,洪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无行非审字第00187号

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魏宝中,该会主任。

被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洪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余某某、洪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3)111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3)111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3)111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审 判 长  季爱华

审 判 员  王烈霞

代理

审判员  陈振方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