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659号原告曹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小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晶伟 关注公众号“”
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659号原告曹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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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小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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