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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2659号

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659号原告曹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小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晶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