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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1260号

杨某甲与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丁、贾某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05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260号原告杨某甲,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新伙场村五组,农民。被告贾某甲,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新伙场村五组,农民。被告贾某乙,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新伙场村五组,农民。被告贾某丁,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新伙场村五组,农民。被告贾某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新伙场村五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丁、贾某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梁 斌

审 判 员 黄 勃

人民陪审员 高 裕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霍宏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