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侯民初字第1810号

吴志岭与江义伟、武侯区新诚木工机械经营部、武侯区欣星木工机械经营部、四川和达劳务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岭,武侯区新诚木工机械经营部,武侯区欣星木工机械经营部,四川和达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810号原告吴志岭。委托代理人闭海忠(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侯区新诚木工机械经营部。经营者贾西平。第三人武侯区欣星木工机械经营部。经营者席锐锋。第三人四川和达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志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岭与被告江义伟、被告武侯区新诚木工机械经营部、第三人武侯区欣星木工机械经营部、四川和达劳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志岭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志岭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岭撤回对被告武侯区新诚木工机械经营部、第三人武侯区欣星木工机械经营部、四川和达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车小娇

人民陪审员  薛 峰

人民陪审员  谢再琼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