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星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桂林市新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丽君路**号。法定代表人廖文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海鹏,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如娥。本院在受理原告桂林市新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如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新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何其华二〇一三���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蒋西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