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保字第00067号
申请人:査正菊,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
申请人:刘俊,男,1993年6月30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
申请人査正菊与被申请人刘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俊所有的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査正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俊所有的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继宏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