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69号
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宿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长德,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谷城县国有薤山林场。住所地:谷城县大薤山。
法定代表人:吴威。
被告:谷城县薤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谷城县大薤山。
法定代表人:吴威。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诉被告谷城县国有薤山林场、谷城县薤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还款为由,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85元,减半收取4493元,由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付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