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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行执字第17-1号

贾俊杰行政征收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贾俊杰,李蕊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行执字第17-1号

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贾俊杰,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华县。被执行人李蕊景,女,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贾俊杰、李蕊景夫妇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贾俊杰、李蕊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西华县人民法院(2013)西行执审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红梅

审判员  赵克伟

审判员  刘海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