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字第1528-2号申请执行人杨卫华。被执行人刘世宝。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芝执字第152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世宝名下的鲁F×××××号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刘世宝名下的鲁FBM5**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东超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春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