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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执字第1528-2号

杨卫华与刘世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字第1528-2号申请执行人杨卫华。被执行人刘世宝。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芝执字第152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世宝名下的鲁F×××××号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刘世宝名下的鲁FBM5**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东超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春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