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执民字第851-2号
申请执行人:陈建虎。
被执行人:康中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绍商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市海纳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康中山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93193中华轿车一辆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24000元[详见绍市海鉴评报字(2013)第0504号评估报告书]。于2013年8月29日,在本院设立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24000元为保留价进行拍卖,2013年9月24日买受人柳兆勇以3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康中山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中华轿车一辆[详见绍市海鉴评报字(2013)第0504号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柳兆勇(公民身份证号***)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柳兆勇起转移。
二、买受人柳兆勇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周 虎
审判员 陈幼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卿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