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保字第00284号申请人樊彩雄,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兴县人。被申请人大荔县恒世基业联运有限公司,系肇事大型汽车重型自卸车登记车主。被申请人付青山,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系肇事重型自卸车驾驶员。
申请人樊彩雄与被申请人大荔县恒世基业联运有限公司、付青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大荔县恒世基业联运有限公司名下由被申请人付青山驾驶的重型自卸车予以扣押,保全价值为10万元,并由榆林市银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樊彩雄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大荔县恒世基业联运有限公司名下由被申请人付青山驾驶的重型自卸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訾 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会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