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肥西执字第00162-5号 申请执行人葛义秀(系董先应之妻),女,194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董学文(系董先应之子),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作出的(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2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对申请人葛义秀与被执行人董学文关于在董先应(已死亡)名下的存款作出分割,因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产生争议,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在董先应名下的存款118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飞
审 判 员 宋建忠
代理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 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