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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943号

西安三鼎出租车队与陈胜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三鼎出租车队,陈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943号

原告:西安三鼎出租车队,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安天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楠,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胜利,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三鼎出租车队与被告陈胜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三鼎出租车队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三鼎出租车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三鼎出租车队撤回起诉。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西安三鼎出租车队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蒲晖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