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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1100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李某甲,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乙,女,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岳彩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