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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四初字第173号

王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四初字第173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韩运玲,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康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韩亚蕾

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

人民陪审员  董绍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