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四初字第173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韩运玲,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康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韩亚蕾
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
人民陪审员 董绍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