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258号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绍君,董事长。被告张彩霞,女。
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彩霞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经批准免交),由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