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67号
原告:高灯帮,男,194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
原告:袁美贞,女,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
原告:高袁帅,男,200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
法定代理人:袁美贞(高袁帅母亲),女,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
被告:聂朋忠,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皖淮南市潘集区人,居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
负责人:唐扬彪,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洁、周娟,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灯帮、袁美贞、高袁帅诉被告聂朋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聂朋忠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需等待该案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童维义
审 判 员 牛子群
人民陪审员 蔡俊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