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133号
原告:杨某甲,女。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男(系原告杨某甲父亲)。
原告:杨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杨建国,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某某,男。
被告:阜阳市鑫阳物流信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人民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鸿,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杨某丙诉被告尚某某、阜阳市鑫阳物流信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 璜
审 判 员 徐爱群
人民陪审员 李光慧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