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何某某,住定州市。被告张某,住定州市。被告陈某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同院与被告张某、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同院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同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同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何同院负担。
审 判 长 任建民
审 判 员 刘世彤
人民陪审员 杨中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占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