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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1156号

何同院与张奎、陈金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何某某,住定州市。被告张某,住定州市。被告陈某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同院与被告张某、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同院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同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同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何同院负担。

审 判 长  任建民

审 判 员  刘世彤

人民陪审员  杨中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占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