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一初字第00206-1号
原告:刘俊飞,男,汉族,1974年12月17日出生,住市镜湖区。
委托代理人:叶朝茂,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天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胡昌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俊飞诉被告芜湖天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芜湖天民建设有限公司47万元工程款(在47万元范围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先东
审 判 员 卢 勇
人民陪审员 曹方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婵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