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天民特字第23号申请人韩某,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要求宣告姬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姬某某,女,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指定代理人姬某甲,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韩某述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丈夫,被申请人姬某某于2013年5月24日至济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颈内动脉后交通动脉瘤、蛛网膜下腔出血、急性梗阻性脑积水、脑疝、高血压病等,一期行介入栓塞术,后因被申请人突发急性脑积水并伴有脑疝形成,急症行脑室外引流术,术后被申请人一直呈深昏迷状态,鼻饲流食,大小便失禁,处于植物人状态,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现申请人申请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韩某系被申请人姬某某的丈夫,被申请人姬某某于2013年5月24日至济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颈内动脉后交通动脉瘤、蛛网膜下腔出血、急性梗阻性脑积水、脑疝、高血压病等,之后被申请人一直呈深昏迷状态,鼻饲流食,大小便失禁,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韩某提交的济南市中心医院病历及询问笔录���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姬某某目前的症状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要件,故申请人韩某的申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韩某系被申请人姬某某的丈夫,依法由其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姬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韩某为姬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