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841号原告张伟,男。被告宁晓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宁晓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
审判员 赵徽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