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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841号

张伟与宁晓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伟,宁晓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841号原告张伟,男。被告宁晓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宁晓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

审判员  赵徽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