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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927号

潘建强与胡忠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建强,胡忠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927号

原告:潘建强。

被告:胡忠乔。

委托代理人:张镇钢。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强诉被告胡忠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建强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建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建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潘建强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杨丹丹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陆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