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927号
原告:潘建强。
被告:胡忠乔。
委托代理人:张镇钢。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强诉被告胡忠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建强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建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建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潘建强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杨丹丹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陆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