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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0858号

田光荣、延田、延瑞、袁磊、延妮与延锡合.刘秀珍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田光荣,延田,延瑞,袁磊,延妮,延锡合,刘秀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858号

原告:田光荣,女,194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延田,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延瑞,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袁磊,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共同

委托代理人:延妮,女,无业。

原告:延妮,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延锡合,男,192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退休职工。

被告:刘秀珍,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光荣、延田、延瑞、袁磊、延妮与被告延锡合、刘秀珍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光荣、延田、延瑞、袁磊、延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光荣、延田、延瑞、袁磊、延妮撤回起诉。诉讼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田光荣、延田、延瑞、袁磊、延妮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炜曦

审判员  杨晓齐

审判员  焦颖茹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房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