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858号
原告:田光荣,女,194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延田,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延瑞,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袁磊,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共同
委托代理人:延妮,女,无业。
原告:延妮,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延锡合,男,192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退休职工。
被告:刘秀珍,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光荣、延田、延瑞、袁磊、延妮与被告延锡合、刘秀珍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光荣、延田、延瑞、袁磊、延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光荣、延田、延瑞、袁磊、延妮撤回起诉。诉讼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田光荣、延田、延瑞、袁磊、延妮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炜曦
审判员 杨晓齐
审判员 焦颖茹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房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