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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二字第00195号

司素文与胡言红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司素文,胡言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二字第00195号申请人司素文,女。被执行人胡言红,男。司素文与胡言红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刑初字第003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司素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言红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6368.3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言红现在西安监狱服刑,而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19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东荣

审判员  舒四来

审判员  吴建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