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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民初字第852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李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李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852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鹭江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85499142-6。负责人刘丽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黎晖、陈理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女,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李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李吟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联系被告李云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庄慧林

代理

审判员  李 吟

人民陪审员  吴金忠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远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