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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初字第262号

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长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长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262号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绍君,董事长。被告李长武,男。

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长武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经批准免交),由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