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013号
原告:郝某,农民。
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智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娟娟 搜索“”
郝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013号
原告:郝某,农民。
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智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娟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