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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1013号

郝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郝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013号

原告:郝某,农民。

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智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娟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