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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675号

录某甲与郭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录某甲,郭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675号原告录某甲,女,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录某乙,男,汉族,系原告录某甲之父。被告郭某某,男,汉族。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录某甲与被告郭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

原告录某甲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录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录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6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录某甲承担。

审 判 长  崔 灿

审 判 员  王西江

代理

审判员  刘雨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武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