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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商初字第0297号

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莱纳斯不锈钢有限公司、谢炳锡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莱纳斯不锈钢有限公司,谢炳锡,谢庆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商初字第0297号原告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莱纳斯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炳锡,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谢炳锡,男,汉族,1985年6月25日生,居民。被告谢庆明,男,汉族,1960年5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莱纳斯不锈钢有限公司、谢炳锡、谢庆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苏莱纳斯不锈钢有限公司、谢炳锡、谢庆明价值3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江苏莱纳斯不锈钢有限公司、谢炳锡、谢庆明的财产,并冻结谢炳锡、谢庆明的个人银行账户,合计人民币3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素娟

代理

审判员  钟红梅

代理

审判员  陈玉胜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侯苏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