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83号原告李贤碧。原告毛如斌。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覃兰强,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大华。被告莫光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俊刚,广西荔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贤碧、毛如斌与被告莫大华、莫光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贤碧、毛如斌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贤碧、毛如斌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贤碧、毛如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德兰
审 判 员 廖德英
人民陪审员 覃启志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韦明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