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597-2号原告青州市巨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南环路东首。法定代表人曹仕军被告庞立生被告王恺被告杜海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西路12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巨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庞立生、王恺、杜海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扣押了被告王恺驾驶的鲁G798**号小型轿车。现原告同意被告交纳保证金50000元后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被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50000元,请求将对该车的财产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被告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对鲁G798**号小型轿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 有 杰
代理
审判员 张 孝 福
代理
审判员 赵中亭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侯 广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