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3059号原告柳芳廷,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被告何卫东,居民。被告山东红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滨海开发区海惠路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柳芳廷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何卫东、山东红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何卫东驾驶的、登记在被告山东红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现停放于安丘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事故停车场的鲁V×××××号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何卫东驾驶的、登记在被告山东红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现停放于安丘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事故停车场的鲁V×××××号货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被告如需用车应依法提供有效担保,经本院审查合适后,予以解除对车辆的查封,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会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