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敦民初字第2676号

刘某燕与尤某才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燕,尤某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676号原告刘某燕,女,年月日生,住敦化市。被告尤某才,男,年月日生,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燕诉被告尤某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佟圣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