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2658号原告梁兵,原告齐秀杰,被告潘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兵与被告潘玉梅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晓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议今 来自
原告梁兵与被告潘玉梅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2658号原告梁兵,原告齐秀杰,被告潘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兵与被告潘玉梅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晓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议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