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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2658号

原告梁兵与被告潘玉梅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兵,齐秀杰,潘玉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2658号原告梁兵,原告齐秀杰,被告潘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兵与被告潘玉梅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晓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议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