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巨民一初字第1605号原告巨野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丽军,山东麒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梅,巨野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制科科员。被告薛宪昌,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诉被告薛宪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于2013年9月30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薛宪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撤回对被告薛宪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吕耀华
审判员 徐福建
审判员 吕常运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松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