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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行初字第00110号

宋三胜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三胜,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雁行初字第00110号原告宋三胜。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王海玲,支队长。

原告宋三胜不服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编号为61010110087807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经过协商,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三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郭瑶

代理

审判员  石娟

人民陪审员  王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