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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民终字第272号

徐洪强、杨娟平与郑启松、江山市水利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2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洪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娟平。两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周志勇。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启松。

委托代理人:周一雄。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山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祝继友。

委托代理人:徐方忠。

委托代理人:王培孝。

上诉人徐洪强、杨娟平为与被上诉人郑启松、江山市水利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2)衢江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因有关当事人达成和解,上诉人徐洪强、杨娟平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洪强、杨娟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洪强、杨娟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82元,减半收取2041元,由上诉人徐洪强、杨娟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郑尹秋

代理

审判员  叶光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月红 来自: